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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20-05-29
  • 来源:吉首市人民政府     

吉首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有效满足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缓解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吉首经开区管委会为吉首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实施机构。

 第二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互助担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吉首经开区与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企业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优先用于代偿本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三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本市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四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其管理由吉首经开区负责,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及其他权益性投资。

      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政府投入部分资金作为助保金池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合作银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10%。

     第六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原则上,缴纳比率按每年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10%缴纳。

第七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吉首经开区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按合作银行当期活期利率计息,其中“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银行代收,吉首经开区负责管理。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方式,账户资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吉首经开区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账户衍生利息用于相关财务费用。

第八条  助保金使用。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合作银行书面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准备,同时书面通知吉首经开区即将到期贷款相关情况。当贷款企业在贷款到期次日仍然无法归还贷款时,合作银行必须书面通知吉首经开区,经吉首经开区同意后,再启动代偿程序,由双方共同努力促进贷款企业归还贷款本息,逾期30天企业还未清偿到位时,方可使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九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吉首经开区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风险承担比例。企业助保金扣除后,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5:5比例承担风险。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核准登记的吉首市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合作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成立1年以上的,正常运营且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二)上年度正常纳税,借款人发展前景好,排放和环保达标、内部管理规范,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赌、毒及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六)企业法人、实际控股人或主要股东信用信息良好;

(七)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合理,财务状况良好;

(八)符合合作银行发展战略导向及信贷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除“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外,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及其配偶、成年子女等自然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贷款企业同意以保险赔付及农业、财政补贴等资金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有与政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相应的信贷产品;

(三)有完备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和较强的风控能力;

(四)能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总额度按照政府风险补偿金放大10倍,原则上单户授信敞口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四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吉首经开区与合作银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受理准入。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合作银行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  审查备案。合作银行出具审批结论后,吉首经开区对助保金贷款额度进行审核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缴纳助保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交存至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上。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在企业缴足“企业助保金”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报吉首经开区备案后,再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正常回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五条  助保金代偿。在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吉首经开区协助合作银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贷款企业在贷款到期次日仍然无法归还贷款时,由合作银行书面通知吉首经开区,经吉首经开区同意后,合作银行再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在30日宽限期内,合作银行和吉首经开区共同促进贷款企业还款。宽限期满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将使用该企业交存的“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出具书面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合作银行向吉首经开区提交书面通知书,提出代偿申请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按比例代偿。

第二十七条  债务催偿。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风险分担比例归还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缴纳的“助保金”返还应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原则上借款人所缴纳的助保金在其还清贷款本息后退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借款申请受理、资信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实行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程序将恶意逃债的贷款企业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纳入失信名单,交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定期通报曝光,并取消失信人享受农业、财政补贴等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吉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