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努力打造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涟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通告》起草背景
为有效防治城市噪声污染,改善我市城区噪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通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整治事项。1.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3.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4.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5.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不限制作业时间,且不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二)明确整治标准。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规定整治范围。东至东风广场,西至秀溪广场,南至火车站铁路隧道,北至福源路。
(四)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处理方法。
(五)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投诉违反本通告事项的方式。
《通告》发布前已由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涟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