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由涟源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起草了《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十年禁捕的通告》(以下简称为《通告》)。
《通告》主要包括以下八款:
(一)我市十年禁捕的起始时间和禁渔区的划定;
(二)对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捕捞方法和使用地笼、迷魂阵、密眼网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理;
(三)对制造、销售电鱼机和地笼等禁用渔具的处理;
(四)对休闲垂钓的管理规定;
(五)对从事捕捞的非法“三无”船舶的处理;
(六)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和对商业性招牌、菜单、包装、宣传资料以及进销台账凭证的要求;
(七)对拒绝、阻碍渔政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或对执法人、举报人和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处理;
(八)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反禁渔规定行为和提供查处线索,公布相关举报电话。
《通告》公布了我市在孙水、涟水、湄水、侧水流域(包括其干流和支流及白马水库、大江口水库集雨区)实施十年禁捕和对非法捕捞、制造销售违禁渔具、非法捕捞“三无”船舶的处罚规定,对休闲垂钓提出了明确要求,明文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确保渔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鼓励群众举报和提供线索。
《通告》发布前已由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由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