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权责清单
机构名称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职权类型 | 排序号 | 责任处室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乡镇人民政府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行政许可 | 1 | 乡镇自然资源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 | 1.执行总规不到位情况;2.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技术不到位情况;3.规划图发放未经规划例会、技术评审、规委会审查情况;4.存在索拿卡,宴请吃现象;5.未按程序进行办理;6.未按标准收取许可费用;7.选择性执法;8.在执法过程中违规收取财物。 |
乡镇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行政许可 | 2 | 乡镇自然资源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1.对符合要求的农民建房故意设置门槛,索拿卡要;2.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把关不严,乱作为;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不力;4.审批后监管不力,造成少批多占或未按批准用途用地。 |
乡镇人民政府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行政许可 | 3 | 乡镇经济发展办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乡镇人民政府 |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行政许可 | 4 | 乡镇社会事务办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
乡镇人民政府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5 | 乡镇社会事务办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2.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受理;3.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4.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
乡镇人民政府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行政处罚 | 6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1.未按相关程序进行办理;2.未按处罚标准处罚、照顾性处罚;3.执法人员私自收取财物。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 | 7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1.不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违法用地、非法矿山查处不力,造成渎职;2.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中,办案人员不依法依规,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办人情案;3.当事人威逼利诱,接受违法用地户吃请,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城管工作风险:1.未按相关程序进行办理;2.未按处罚标准处罚、照顾性处罚;3.执法人员私自收取财物。 |
乡镇人民政府 | 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行政处罚 | 8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在开展简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执法松软、程序不规范、降低标准、及其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风险。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1.土地动态巡查不力,违法用地发现不及时,未及时予以制止,造成失职渎职;2.领导干部打招呼、批条子,干涉违法用地案件的依法查处;3.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办案人员不依法依规,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办人情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