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蓝山县中介服务清单 | ||||||||||
序号 | 所属单位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是否有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服务时限 | 行业收费标准 | 设置依据 | 实施机构资质要求 | 中介服务实施要求 |
1 | 卫生健康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是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 号)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放射防护预评价的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放射防护预评价工作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 | 卫生健康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是 | 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 号) |
未找到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是 | 资格考试 | 5个工作日 | 每人720元人民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修订) | (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三)建立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果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本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悉考试程序、考试管理、考试内容及评分要求,并且具有相应的作业人员资格;(七)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并且留存考试彭像资料;必要时应在考试机位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 |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 |
4 | 交通运输局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是 | 安全评价报告 | 7 | 6-8千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乙级或者甲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并取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安全评价报告编写人必须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5 | 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涉路施工活动审批 | 否 | 安全评价报告 | 7 | 6-8千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具有乙级或者甲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并取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安全评价报告编写人必须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6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是 | 验资报告 | 双方协议 | 1000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是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
8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是 | 社会组织注销清算报告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
9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是 | 验资报告 | 双方协议 | 1000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0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是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
11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是 | 社会组织注销清算报告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
12 | 民政局 |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募捐许可 | 是 | 验资报告 | 双方协议 | 1000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3 | 民政局 | 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 是 | 验资报告 | 双方协议 | 1000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4 | 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需要工程咨询资质或林业专项规划资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5 | 林业局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需要工程咨询资质或林业专项规划资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6 | 林业局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需要工程咨询资质或林业专项规划资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是 |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是 |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9 | 自然资源局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核 | 是 |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有规划、交通、市政建筑设计资质的机构 | 企业无隶属关系 | |
20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 | 是 | 出让地价评估(土地评估报告)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条要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执业能力的机构的注册条件:
1、从事土地评估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活动的注册证书2年以上; 2、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有7名以上(含7名)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 4、 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土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土地评估项目五宗以上; 5、法定代表人是取得土地估价师或房地产估价师或资产评估师资格4年以上,实际从事土地评估或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估价师; 6、评估公司设置土地评估技术负责人(总估师或副总估师),技术负责人须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4年以上,实际从事土地评估工作4年以上的专职土地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3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 随机抽查的1份土地估价报告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 |
由具备专业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 |
21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是 | 建筑面积复核 | 5日 | 政府 |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规划测绘设计院 | 未找到 | |
22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是 | 日照分析 | 5日 | 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第5.0.2.1条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 | 日照分析应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相关规划咨询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日照分析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建筑师或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并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 《日照分析报告》应按省、市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编制,对建设项目是否满足日照标准有明确结论;日照分析计算应当使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 |
23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是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审查 | 5日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 城市规划和交通咨询甲级资质 | 1、业主委托并提供资料。
2、交评单位提出意见草稿,并提出建议。 3、业主或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补充资料,并讨论交评意见草稿,在基本可行的前提下,由建筑设计单位针对交评意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及修改草稿。 4、交评意见正式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相应的提交确定的改善设计图,如总平图、地下车库布置图等。 5、交评单位汇总资料并制作文本提交业主。 6、提交交警部门和规划部门,组织交评审查会 7、根据交评审查会修改交评意见,建筑设计单位相应修改改善图纸,交评单位重新制作文本并上报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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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是 | 建筑物定点放线(含定位红线图) | 5-10日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 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证书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5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是 | 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 | 5-15日 | 市场调节价 | 《城市测量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数字地形测量技术规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规程》 | 测绘资质 | 规划验收所需的测量报告由地产公司委托的规划测绘部门完成;房地局验收所需的测量报告由地产公司委托的房地局面积测绘机构完成;质监站及其它验收部门所需的测量报告由施工单位完成。 | |
26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是 | 规划现状地形图 | 5-15日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 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证书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7 | 自然资源局 | 供地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是 | 图纸测量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 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证书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8 | 自然资源局 | 供地许可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是 | 宗地图纸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 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证书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9 | 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许可 | 是 | 临时用地红线勘测定界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 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证书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0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是 | 用地红线勘测定界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 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证书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1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是 | 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1条 |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0名; (二)近2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5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二)近2年内独立承担过10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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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权统一登记、发证 | 是 | 测绘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 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证书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3 | 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审查 | 是 | 规划编制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公布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一)对现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二)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区土地复垦潜力和适宜性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 (三)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研究资源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做好相应的调查评价和专题研究等基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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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自然资源局 |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及续期许可 | 是 | 土地价格评估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 | 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执业能力的机构的注册条件:
1、从事土地评估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活动的注册证书2年以上; 2、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有7名以上(含7名)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 4、 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土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土地评估项目五宗以上; 5、法定代表人是取得土地估价师或房地产估价师或资产评估师资格4年以上,实际从事土地评估或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估价师; 6、评估公司设置土地评估技术负责人(总估师或副总估师),技术负责人须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4年以上,实际从事土地评估工作4年以上的专职土地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3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 随机抽查的1份土地估价报告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 |
土地评估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土地评估一般是交给专业的评估机构做的,综合考虑了土地的地形、地理位置、使用效益,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土地的价值 | |
35 | 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是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书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3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300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90%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四)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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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是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3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300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90%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四)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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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公安局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是 | 安全评估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
令)、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公安部《爆破作业单 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991-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加强工程爆破 设计与施工组织的科学性、严密性,规范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行为,确 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与质量,特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爆破安全评估 管理试行办法》 |
爆破安全评估人员应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符合评估项目要求 | 爆破安全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承接爆破设计施工、实施安全监理,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 |
38 | 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是 | 小型民爆仓库安全评价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
令)、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公安部《爆破作业单 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991-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加强工程爆破 设计与施工组织的科学性、严密性,规范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行为,确 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与质量,特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爆破安全评估 管理试行办法》 |
爆破安全评估人员应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符合评估项目要求 | 爆破安全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承接爆破设计施工、实施安全监理,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 |
39 | 公安局 | 焰火燃放许可 | 是 | 焰火燃放场地安全评估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 资质承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资质,燃放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承担燃放作业的有药安装、装填、点火、检测等作业人员应具有燃放作业证 | Ⅰ级焰火燃放应有一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Ⅱ级焰火燃放应有一名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Ⅲ、Ⅳ、Ⅴ级焰火燃放应有一名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应是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专业人员;焰火燃放应设现场专职安全员和专职保管员,未成年人、其他妨碍或影响燃放安全的人员不应从事焰火燃放作业 | |
40 | 人防办 | 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含)以下单独 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人防指挥所除外) | 是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 13天 | 分等级收费***元/平方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一)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5、施工图审查机构中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6、设计单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所报审查人员不得再作为设计单位资质所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中。 7、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二)乙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 5、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
(一)具有甲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具有乙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所在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人防专项审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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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人防办 | 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是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 13天 | 分等级收费***元/平方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一)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5、施工图审查机构中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6、设计单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所报审查人员不得再作为设计单位资质所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中。 7、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二)乙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 5、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
(一)具有甲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具有乙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所在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人防专项审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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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人防办 | 建筑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 是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 13天 | 分等级收费***元/平方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一)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5、施工图审查机构中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6、设计单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所报审查人员不得再作为设计单位资质所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中。 7、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二)乙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 5、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
(一)具有甲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具有乙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所在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人防专项审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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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人防办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是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7个 | 市场调节价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 《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27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7﹞23号) |
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44 | 人防办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是 |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检测 | 7日 | 市场调节价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 涉及人防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的项目,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由具有中国计量认证资格(CMA)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防护设备质量和专项性能检测,由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45 | 人防办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 | 是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7个 | 市场调节价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 《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27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7﹞23号) |
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46 | 人防办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 |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检测 | 7日 | 市场调节价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 涉及人防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的项目,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由具有中国计量认证资格(CMA)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防护设备质量和专项性能检测,由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47 | 人防办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 是 | 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 | 7个 | 市场调节价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 《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27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7﹞23号) |
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48 | 人防办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 是 |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检测 | 7个 | 市场调节价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 涉及人防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的项目,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由具有中国计量认证资格(CMA)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防护设备质量和专项性能检测,由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49 | 生态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0 |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单用途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 是 |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财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1 | 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书编制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规定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2 | 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是 | 水工程建设规划报告书编制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17条规定 | 有资质证书且信誉良好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3 | 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 具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4 | 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5 | 水利局 | 湘江流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 | 是 | 湘江流域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6 | 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 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书编制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 具备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相应技术服务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7 | 财政局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是 | 对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情况和财务报表进行鉴证和审计,并出具报告 | 合同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财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