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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劳办险字〔1990〕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劳办险字〖1990〗1号《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劳办险字〖1990〗1号 (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六日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失踪后退休费发放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