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0-07-30 19:02 【字体: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全省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省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家、省政府审批、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内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省全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三)划出的职责。   将稀土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责任;研究全省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综合协调各项政策。负责汇总分析财政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并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的执行效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查和申报,监督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指导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   (五)引导和监管固定资产投资。承担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的申报;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编制并下达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负责对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受国家委托对中央在湘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研究提出中长期和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和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监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负责全省重大项目库建设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牵头负责全省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促进湘西地区开发、湘南地区开发,推进“3+5”城市群协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和贯彻国家西部开发、中部崛起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   (八)引导和调控市场。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   (九)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二)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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