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4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负责省政府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工作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办理中央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并督促落实。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六)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七)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省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信息和情况;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 (八)指导全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公开)工作。 (九)负责省政府机关大院的行政事务、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办理省政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省政府办公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文电处。 负责文电收发运转、公文核稿和印制工作;负责文电保密、机要通信和档案、印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会议处。 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省政府各部门全省性会议的审核;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专职秘书的管理;编写《省政府纪事》。 (三)综合处。 负责省长的政务服务工作。办理有关公文,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督促有关事项落实。 (四)秘书一处。 负责常务副省长的政务服务工作。办理有关公文,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督促有关事项落实。 (五)秘书二处。 (六)秘书三处。 (七)秘书四处。 (八)秘书五处。 (九)秘书六处。 (十)秘书七处。 以上6个秘书处的职责是: 负责副省长的政务服务工作。办理有关公文,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督促有关事项落实。 (十一)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负责办理中央和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并督促落实;督促检查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报告省政府。 (十二)建议提案办理处。 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省人大、省政协来文的办理工作;负责省人大、省政协有关会议、活动联系工作。 (十三)应急管理与信息工作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 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有关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承办省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事项,督促有关事项落实;收集和综合重要政务信息,报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负责省政府机关值班工作。 (十四)省政府政务公开与服务管理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 指导全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省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承担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省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联接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省政府机关保卫处。 负责省政府机关大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省政府机关重要会议、活动及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信访部门处理省政府机关的群众集访;指导协调驻院武警执勤工作。 (十六)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省政府机关大院公共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协调服务工作,实施机关政府采购;负责机关财务预算执行和支出审核;监督二级预算单位和下级单位执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十七)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人事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有关干部工作;负责厅机关及下属单位和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出国(境)的政审工作;负责厅党组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联系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有关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67名。其中:省政府秘书长1名,省政府副秘书长7名,省政府办公厅专职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处长、省政府常务会议秘书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 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其秘书编制(行政编制)单列,按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办公厅加挂省参事室牌子。 (二)归口管理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三)管理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南办事处。 (四)撤销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办公室。 (五)将省政府口岸办公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划入省商务厅。 (六)保留省政府接待办公室、信息化建设与技术中心、湖南政报社。 (七)省政府研究室机关财务、后勤等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 (八)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
五、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