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未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反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等行为的处罚
新宁县卫生健康局
新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新宁县卫生健康局
新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新宁县卫生健康局
新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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