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所属部门责任科室职权类型
  • 批发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行政处罚
  •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新宁县卫生健康局 新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
  • 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反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等行为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新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等情形的处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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