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单位和个人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处罚,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处罚,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处罚,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未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未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等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新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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