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处罚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处罚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违反执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假冒基层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或持失效执业证执业的处罚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等情形的处罚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冒用律师名义执业;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处罚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律师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情形的处罚
绥宁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管理股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谈判(询价)小组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绥宁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股
行政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绥宁县财政局
财政监督检查和会计管理股
行政处罚
对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违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规定情形的处罚
绥宁县财政局
国资股
行政处罚
对拒绝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绥宁县财政局
财政监督检查与会计管理股
行政处罚
对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国家职能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绥宁县财政局
财政监督检查和会计管理股
行政处罚
对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程序评审、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处罚
绥宁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股、财政监督检查和会计管理股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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