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转让或接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危化烟花股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危化烟花股
行政处罚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股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危化烟花股
行政处罚
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危化烟花股
行政处罚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危化烟花股
行政处罚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股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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