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所属部门责任科室职权类型
  • 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危化烟花股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等情形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危化烟花股行政处罚
  • 有关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等情形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股行政处罚
  •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危化烟花股行政处罚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等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和未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股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危化烟花股行政处罚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危化烟花股行政处罚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对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不齐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股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行政处罚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危化烟花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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