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绥宁县急管理局危化烟花股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
行政处罚
批发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批发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危化股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等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反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等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股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股
行政处罚
对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股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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