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二级或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仿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证件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存在《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等存在《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在重要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或者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处罚
绥宁县林业局
林业局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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