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绥宁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行政处罚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等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处罚,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处罚,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处罚,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处罚,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书、产品认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管理股
行政处罚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的或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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