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对未按规定安装与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及未按规定执行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环境监测制度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及联网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对将淘汰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违反转移联单规定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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