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土壤与自然生态保护股
行政处罚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批准核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违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的;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资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应当依法撤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废旧放射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未将有关危险废物出口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结果;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拒绝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使用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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