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进口固体废物企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污染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对在限制区域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与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及未按规定执行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环境监测制度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支队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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