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所属部门
责任科室
职权类型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放射源告知义务或未按时叫回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堆置、填埋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等行为的处罚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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