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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基本编码 000162004000
实施机关 衡山县烟草专卖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7号)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6号)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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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