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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事项名称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基本编码 000119010000
实施机关 嘉禾县水利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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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