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署的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3、协议内容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4、申报材料齐全并规范;7、申请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盖章(签字)确认有效。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机关 | 湖南省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1-82213013
0731-82212345
1、签署的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3、协议内容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4、申报材料齐全并规范;7、申请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盖章(签字)确认有效。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务服务大厅2楼D09-D11窗口;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未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
审核 |
6个工作日 |
内容审查 1、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并将材料交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1、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将材料退回省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文书制作后送达或通知申请人到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文书。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持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