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非公路标志设计规范、美观、安全牢固 3、非公路标志设置不得妨碍公路养护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影响行车视距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非标的设置期限为1年以内。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洞口县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4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9-7222871/07397222772
0739-12345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非公路标志设计规范、美观、安全牢固 3、非公路标志设置不得妨碍公路养护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影响行车视距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非标的设置期限为1年以内。
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374号、洞口县龙山街洞口农村公路管理所(县汽车东站内)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其真实姓名、合法性)和技术性审核(依国家、部颁技术技术标准)。并根据需要派二人以上实地查验核实; 2.听取申请人、厉害关系人的意见; 3.经实质性、技术性审查以及实地审查后,提出意见: 1)、认为符合许可条件标准要求的,提出综合意见,并核实公路路损赔偿费额,连同申报资料送复审; 2)、认为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提出不予许可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3)、认为申请事项与公路或环境有相互干扰或者有限制性许可等情况,需进行技术性签订论证,或需听证才能确定的,审查经办人应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或召集听证会,并填发《需进行技术签订论证、听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期间审批期限中断),待结论后按上述1)或2)项情况办理。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法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主体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1.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2.对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定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复印后将原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服务项目名称 | 服务机构性质 | 服务时限 | 服务时限说明 | 收费说明 |
---|---|---|---|---|
出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技术评价报告 |
企业-工程设计 |
6个工作日 |
合同约定 |
按市场价格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