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 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修缮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 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机关 | 武冈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9-4279149
0739-12345
1、有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 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修缮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 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武冈市富田路18号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二楼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4个小时 |
1 |
办结 |
4个小时 |
1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2003〕第26号 |
|---|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 |
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批文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