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邵阳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邵阳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般流程)

实施编码:11430523550730702H4000125049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般流程)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邵阳县消防大队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9-6822119

    0739-682211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9-6810119

    0739-6810119

受理条件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新区碧水绿苑商住1号楼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6个小时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

6个小时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6)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8)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审批

6个小时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拟定检查意见后,应当按程序,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大队无此程序,本节下同)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内部审批应当在检查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结

6个小时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应在审批完毕后30日内立卷建档。案卷封面全宗名称、案卷题名、案卷编号等填写应规范;按照规定顺序装订文书,卷内目录、文书页号、备考表填写规范,且不缺项;卷内不应有金属物,压字、掉页现象;应采用右齐下齐、三孔双线、左侧装订,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应修补、裱贴和折叠。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检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检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实行告知承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经现场核查,发现单位(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处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单位没有消防验收或竣工备案手续能申报开业吗?

为进一步便民利企、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消防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消防部门在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交“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不再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九条第一项中“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消防部门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将依据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九条第二至七项内容实施检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将公众聚集场所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如遇上级消防救援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全市消防救援机构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是否可以不采取告知承诺管理?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规定“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