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的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养殖、出售或者运输核发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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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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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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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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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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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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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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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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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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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2825223
0736-2880017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的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养殖、出售或者运输核发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龙阳中路65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32号;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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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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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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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
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5〕第46号 |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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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