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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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株洲市统计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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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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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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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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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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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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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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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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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31-28681721
监督电话:0731-28681798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136号鼎诚大厦18楼A座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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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6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审核 |
6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审批 |
6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办结 |
6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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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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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举报个人奖励审批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