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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分割转让批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实施编码:1143052200632222XT300011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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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分割转让批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新邵县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9-3661603

    0739-366160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93607270

    07393607270

受理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6.不存在权属争议^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新邵县酿溪镇大坪江南路县自然资源局一楼政务大厅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根据办理规定实施

初审

1个工作日

根据办理规定实施

审核

1个工作日

根据办理规定实施

审批

1个工作日

根据办理规定实施

办结

1个小时

根据办理规定实施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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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