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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待遇支付

实施编码:11430221MB198371594432036002W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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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待遇支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渌口区医疗保障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1-27560811

    0731-2756081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7560832

    0731-27560832

受理条件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湘渌大道与渌口大道交叉口南200米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

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结

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
全文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4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018〕35号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

第二十条: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医疗生育住院结算单(内部审批使用)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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