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推荐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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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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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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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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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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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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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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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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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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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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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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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356655
0731-82356645
按规定推荐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营盘东路70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10楼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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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3个工作日 |
材料是否齐全 |
办结 |
12个工作日 |
实地考察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令 〔2005〕第435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表彰决定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