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其他各市州公积金中心的受理条件以各市州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的为准。(省直和长沙市公积金中心除外) 1.职工及配偶购买新建商品房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以及长沙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房且有住房贷款的,自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提取;长沙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房且无住房贷款的,应在房屋备案满1年后的24个月内提取(提取时备案未撤销)。 3.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付款金额按剔除该套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4.职工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职工所占产权比例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5.已执行长租核减政策的职工家庭,再次在长沙市(不含浏阳、宁乡)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可核减1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