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其他各市州公积金中心的受理条件以各市州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的为准。(省直公积金中心除外) 1.职工及配偶自筹资金偿还本中心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贷款未结清的,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办理。因偿还配偶婚前购房贷款本息的在结婚登记满12个月后办理。有过“月对冲”还贷的在终止“月对冲”还贷12个月后办理,以后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提前结清贷款的,可在贷款结清后24个月以内提取一次。 3.每次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贷额,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提取额度以住房公积金和受委托银行已还贷(不含对冲还贷)本息之和计算;在“月对冲”之后仍有住房公积金剩余,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的商贷月供本息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受委托银行贷款提前还贷部分。 5.已执行长租核减政策的职工家庭,再次在长沙市(不含浏阳、宁乡)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可核减1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