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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

实施编码:TE4306244306240471443201700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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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阴县管理部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0-2346809,0730-2346810,0730-3059561,12329

    0730-2346809,0730-2346810,0730-3059561,1232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12345

    0730-12345

受理条件

备注:其他各市州公积金中心的受理条件以各市州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的为准。(省直和长沙市公积金中心除外) 1.职工及配偶购买二手房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长沙市限购区域二手房的,以及长沙市非限购区域二手房和长沙市行政区域外二手房,办理了本套房屋住房贷款的,自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4 个月内提取;长沙市非限购区域二手房和长沙市行政区域外二手房,未办理本套房屋住房贷款的,应在产权过户满1年后的24个月内提取(提取时产权未注销)。 3.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付款金额按剔除该套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4.职工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二手房的,按职工所占产权比例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5.已执行长租核减政策的职工家庭,再次在长沙市(不含浏阳、宁乡)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可核减1套。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街道江东路米漾米居三楼住房公积金大厅,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街道新世纪大道12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36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政务服务中心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提取人及配偶携带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家庭关系证明原件、缴存地和工作地不动产套数证明(岳阳市内的由提取申请人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获得,属岳阳市外的由提取申请人自行提供),近12个月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购房合同、购房交易全部票据,提取人一类银行卡。柜台现场拍照

审核

1个工作日

本地购房审核资料真实性1个工作日内 省内本市以外购房审核资料真实性15个工作日内

办结

0个工作日

符合办理条件,确认到账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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