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其他各市州公积金中心的受理条件以各市州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的为准。(省直公积金中心除外) 1.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省直中心或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含长沙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申请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要求: ①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含)以上; ②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③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 (2)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长沙行政区域范围内。 ②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无债务纠纷,未设定居住权,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 (3)购买的自住房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一年内。(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6)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借款人及配偶现无房或已有一套住房的(含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异地贷款的还包括主借款人及配偶在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的自有产权住房)。 (8)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中心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均不能超过2次。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一次贷款次数。 (9)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此套房未办理购房提取(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在本中心或其他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