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章程; 2.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3.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有具备表演技能的专职演员及其证明文件; 5.固定的办公、排练场所和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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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珠晖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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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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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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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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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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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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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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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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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8183248
0734-3331379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章程; 2.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3.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有具备表演技能的专职演员及其证明文件; 5.固定的办公、排练场所和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双江路与联新路交汇处珠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06文化旅游体育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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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初审 |
2个小时 |
资料真实有效 |
分管领导审核 |
2个小时 |
资料真实有效 |
局长审批 |
1个工作日 |
资料真实有效 |
办结告知 |
4个小时 |
资料真实有效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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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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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