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体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机关 | 珠晖区广东路街道街道办事处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4-3331600
		                        		
		                        	
		                        		0734-3331379
		                        		
		                        	
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体
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街道广西路33号
									![]()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小时  | 
	                                材料齐全,条件符合。  | 
	                            	
审核  | 
	                                3个小时  | 
	                                材料齐全,条件符合。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条件符合。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四条: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