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残疾人员; (五)失地农民; (六)军队退役人员; (七)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八)烈士家属; (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禁止性规定 :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