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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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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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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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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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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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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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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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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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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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3372491
0735-3372455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兴宁镇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及兴宁镇各村、社区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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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办结 |
5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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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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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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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