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其他各市州公积金中心的受理条件以各市州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的为准。(省直公积金中心除外) 1.职工及配偶购买拆迁安置房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自拆迁安置购房之日起24个月以内提取。 3.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资金与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两者之差额,付款金额按剔除该套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4.职工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按职工所占产权比例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5.已执行长租核减政策的职工家庭,再次在长沙市(不含浏阳、宁乡)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可核减1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