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四)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鉴定办法》第五条采用排除法列举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六种情形。实践中,种子管理机构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的现象仍然常见。如CW县农业局违反《鉴定办法》第五条(一)项之规定,在辣椒收获5天后受理鉴定其损失程度的申请;LY县农业局违反《鉴定办法》第五条(三)、(四)项之规定,在没有国家标准时自行对某转基因抗虫棉品种的棉铃虫抗虫效率进行田间检测。本文所引案例违反了《鉴定办法》第五条(五)项之规定,在有农业部审定公告第413号证明是因超适宜区域推广审定品种等确凿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属品种质量)所引起的情况下对事故原因进行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