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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674E2000716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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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929

    0731-8221392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3083

    0731-82213083

受理条件

一、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使用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其使用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射水平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 二、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较大批量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报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射水平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 2、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以及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证明。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省生态环境厅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查

1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 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证明文件。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关于对xxxxxxxxx实行豁免管理的函 查看结果样本

办理豁免备案的行政部门有哪些?

使用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在省级环保部门办理;超过《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放射源的设备,经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辐射水平的,需报请环保部备案。

豁免水平的标准是什么?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