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变更手续办理完结后,应将变更的事项内容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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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民政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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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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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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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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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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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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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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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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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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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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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502223
0731-84502079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变更手续办理完结后,应将变更的事项内容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76号2办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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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印章、账户等信息清晰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印章、账户等信息清晰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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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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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51号 |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