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由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项工作。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编码:11430000MB1599860M2000172030000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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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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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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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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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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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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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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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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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0731-82213748、82213750、82213900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0731-88667976(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0731-82213748、82213750、82213900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0731-88667976(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由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项工作。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行政审查 |
1个工作日 |
按照相关办理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
行政许可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审批员根据省局授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署同意许可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签署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制证与送达 |
0个工作日 |
根据审定意见,准予行政许可的,省局政务窗口对生成的证书核对证照信息,发放电子《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电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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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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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