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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320581596K2000132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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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4801738

    0731-8480173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6;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报审材料齐全

初审

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审核

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初审意见齐备。

审批

2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齐全,审核意见明确。

办结

1个工作日

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4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

: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第4条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下放后审批部门为省级广电部门。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2016〕第6号

第八条: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并将初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核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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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是否需要盖章?

须加盖单位公章,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等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哪些机构可以申请?

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