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申请补证或补表。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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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石峰区教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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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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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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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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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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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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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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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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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1-22529866
0731-22529622
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申请补证或补表。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石峰东路9号石峰区教育局综合室303;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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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6个小时 |
接收申请材料 |
审核 |
6个小时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
审批 |
6个小时 |
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 |
办结 |
6个小时 |
打印证书并发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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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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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