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近期户口簿。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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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市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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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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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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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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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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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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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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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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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8220679(电话、现场咨询都可)
0731—52255802(电话、现场都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近期户口簿。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602号市民政局办公楼1楼126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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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符合补发婚姻登记证件的条件,材料真实有效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符合补发婚姻登记证件的条件,材料真实有效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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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7号 )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6〕32号)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