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一)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 (二)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三)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必备的试验资料。 (五)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 (六)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