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为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3、符合《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9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监安[2000]275号)的规定、《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细则》(湘食药监发[2015]25号)的规定。 4、不得与其他单位共用配制场所、配制设备及检验设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