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

实施编码:11430000MB1599860M2000172006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690

    0731-8221369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3、符合《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9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监安[2000]275号)的规定、《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细则》(湘食药监发[2015]25号)的规定。 4、不得与其他单位共用配制场所、配制设备及检验设施等。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申请人通过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提交审批申请表格,并在系统中打印申请表格,凭在系统中打印的带有核对码的申请表格和其他资料,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可采用两种方式提交申请。由局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人员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个工作日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合法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直接交政务中心退审。 2、需要企业补充材料的,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转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中心告知申请企业补充材料; 3、检查分局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组织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审查

2个工作日

经办人根据申报资料、现场检查情况及公示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审查合格的,在《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审核

3个工作日

对经办人综合审查进行审核,在《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须说明理由。

行政审定

2个工作日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药品生产监管处。

办结

0个工作日

根据审批文件制作医疗机构许可证书并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 查看结果样本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